顾客就餐摔成十级伤残,经营者依法担责——法官提醒: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少
2026-10-15 17:30:5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邓园琴 | 点击量:545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邓园琴)餐饮场所地面湿滑,不仅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,更考验着经营者的法治意识。近日,石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火锅店地面湿滑致顾客摔伤的案件,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和解,实现案结事了。

案情回顾

2025年2月5日晚间,万某在某火锅店就餐,就餐期间起身前往卫生间,因厕所门口地面湿滑,现场未铺设防滑垫,也未设置防滑警示提示,万某不慎摔倒。经医院诊断,万某为腰椎体骨折。后经司法鉴定,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,并评定了“三期”(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)。

事故发生之后,万某多次主动与火锅店经营者周某沟通赔偿事宜,但周某拒绝协商。为维护自身权益,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。

调解经过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病历资料、现场照片和司法鉴定意见书,厘清了事故经过和责任边界。考虑到案情经过较为简单,承办法官决定把调解工作做在前面。

调解现场,法官向周某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餐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。卫生间系火锅店湿滑风险较高的区域,事发时地面积水未清理,亦未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识,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同时,法官逐项列明了万某伤情鉴定及赔偿项目计算依据,使周某对应赔金额有清晰认知。另一方面,法官向万某客观分析了诉讼周期及执行风险,引导其理性评估诉求。

经过多轮沟通,周某不再坚持拒赔,万某亦同意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让步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周某一次性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,纠纷得以一次性化解。

法官提醒

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,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对于卫生间、过道等容易出现地面湿滑的区域,要及时清理积水,铺设防滑垫,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,排查消除场所内安全隐患,防范摔倒受伤事故发生。如不慎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,应当积极与受损方沟通协商,妥善处理赔偿事宜。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,自身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遇到地面湿滑等情形谨慎通行。遭受人身伤害后,注意保存就医记录、现场照片、鉴定报告等证据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责编:陈梓浪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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